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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长沙观音谷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观音谷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袁米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01862号原告长沙观音谷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彬。被告袁米娜,女,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观音谷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米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观音谷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燕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