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殷春华、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殷春华,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春华,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马鞍山市博望区星河湾名门世家项目负责人。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春华、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27.5元(本院决定免交16427.5元,收取1000元),由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友妹审判员 徐 婕审判员 赵庆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