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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海南至德神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许木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至德神力机械有限公司,许木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海南至德神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伟,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木通,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至德神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木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木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至德神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木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1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海南至德神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玉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