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刘善松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刘善松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71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被告刘善松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刘善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小李庄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卫青陪 审 员 周俊萍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