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中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淳安县梓桐锑矿与陈松云、刘玉南执行号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梓桐锑矿,刘玉南,陈松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中执异字第36号异议人淳安县梓桐锑矿。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梓桐镇联爱村。法定代表人严早发,该矿负责人。委托代理���黄聘金。申请人刘玉南(原审原告),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大埠桥办事处新石村冲屋组。委托代理人朱晓河,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松云(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布溪办事处布溪居委会**组**号。委托代理人吕学哲,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刘玉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淳安县梓桐锑矿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9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淳安县梓桐锑矿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矿权查封、冻结的裁定,理由如下:1、娄底中院没有将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送达申请人,程序上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2、娄底中院所查封、冻结的财产、矿权与原保全案件关系不大。案件当事人有一定的财产,但不���否定申请人的矿权。按照法律规定矿权以登记为准,矿权没有变更,矿权是异议人的,娄底中院的对矿权予以冻结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据此,请求解除(2013)娄中执他字第26号查封、冻结裁定。本院查明,2013年6月24日,刘玉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松云、湖南振宏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振宏冶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8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2013年7月11日分别查封了淳安县梓桐锑矿的全部股权和采矿权。另查明,严早发于2008年3月14日将淳安县梓桐锑矿50%的股权转让给了曾太平等四人,同年11月16日该四人将这50%的股权转让给了湖南振强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章是陈松云,但未加盖公司公章。该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王淑云在2013年7月17日我院的谈话笔录里表明,公司并没有在外面收购过任何公司,淳安县梓桐锑矿是陈松云自己在外面收购的。2009年严早发将其另外50%的股权也转让给了陈松云,陈松云共支付了270万元,并在该矿投入了很多资金。严早发在本院2013年7月9日的调查笔录中承认,淳安县梓桐锑矿是陈松云的,他本人只是在该矿挂了负责人的名,其本人是帮陈松云打工,陈松云每月支付其4000元工资。该矿的人事、财务等方面都是陈松云在管理。锑矿的年检手续、缴税等也是陈松云办的,其只是签字而已。现该矿从去年已停产,原因是采矿证已到期,安全生产证也快到期了,出了安全问题谁也承担不了。严早发的代理人在听证时承认,严早发在法院作调查时并没有受到威胁、胁迫。在本院主持的听证中,严早发主张其矿权并没有转让。陈松云主张其只是承包三年的矿区经营权,但没有承包经营合同。本院认为,淳安县梓桐锑矿的负责人严早发在本院对其作调查笔录时,没有受到威胁、胁迫,是其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该笔录中,严早发自认淳安县梓桐锑矿是属于陈松云所有,且其所说与常理相符,据此可以认定严早发已经将淳安县梓桐锑矿全部转让给了陈松云,该矿实际上是陈松云所有。故淳安县梓桐锑矿负责人严早发以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为由,而主张该矿的采矿权仍归其所有,其转让的只是股权,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淳安县梓桐矿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刘景星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