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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序与邓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序,邓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李序,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邓玉海,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序与被告邓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序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