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序与邓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序,邓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82号原告:李序,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邓玉海,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序与被告邓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序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序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