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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韩秋娟与郁宏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秋娟,郁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韩秋娟。委托代理人臧道连,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郁宏卫(曾用名郁宏伟)。韩秋娟与郁宏卫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郁宏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秋娟买卖价款人民币9万元并偿付利息(按本金4万元,自2011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金5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因郁宏卫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春娟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郁宏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期间,本院到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庄基村了解情况,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郁宏卫人不在家,逃在外面,在哪儿都不知道,外债很多。与妻子已离婚,没有什么财产,以前做生意亏了,都处理掉了。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找不到被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 峰执行员 陈唯华执行员 钱海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春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