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亲亲家园*期乐天坊*幢***室。法定代表人:宁炳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庄镇万北村。法定代表人:卫熙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双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双马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焦民终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杭州奥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杭州奥奇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缺乏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焦至评字(2009)第35号价格评估报告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二审法院认定4条瓦楞辊系爆炸事故所损坏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到货后杭州奥奇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与河南双马公司共同验收,并提出安装注意事项和指导安装。从杭州奥奇公司发给河南双马公司的两份传真件以及重大设备事故处理记录表、沁阳市山王庄供电所出具的10KV万北线跳闸事故经过等证据,生效判决认定杭州奥奇公司提供的电气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为杭州奥奇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产品质量责任并无不当。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焦作市至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鉴定,该鉴定报告经过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为杭州奥奇公司对由于变压器损坏给河南双马公司造成纸机停产50小时、2条1800型瓦楞辊、2条1600型瓦楞辊、白板纸、木浆挂面纸、高强度瓦楞纸、胶水等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并无不当。综上,杭州奥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奥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蔡 靖审判员 金文鹏审判员 何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