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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8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风居民委员会与吴才良,无锡市东风电器塑件厂,无锡华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风居民委员会,吴才良,无锡市东风电器塑件厂,无锡华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877-1号原告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溪街道东风村。负责人苗立新,该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陈浩心,无锡市新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祝嘉,无锡市新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才良。被告无锡市东风电器塑件厂,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站工业集中区B区****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吴才良,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剑波,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静,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华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井亭东路底。法定代表人林汉良。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风居民委员会(下称东风居委)与被告吴才良、无锡市东风电器塑件厂、无锡华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风居委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风居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居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30元,减半收取18215元(已由东风居委预交),由东风居委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颖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