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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杜爱章与徐元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章,徐元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杜爱章,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徐元臣,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杜爱章与徐元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以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辉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