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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朱贤文与建阳市贵华萤石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文,建阳市贵华萤石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朱贤文,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林少来,福建大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阳市贵华萤石矿,住所地建阳市。投资人陈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贤文诉被告建阳市贵华萤石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贤文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贤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朱贤文负担。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