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登宝与被执行人王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登宝,王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许登宝,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立武,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登宝与被执行人王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王立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登宝借款2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0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080元,由许登宝负担50元,王立武负担7030元。逾期王立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许登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登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王立武所有的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竹山路588号天泽苑20幢308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清偿王立武所欠许登宝的债务,现本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对王立武所有的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竹山路588号天泽苑20幢308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清偿王立武所欠许登宝的债务,因评估、拍卖期限较长,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汪东升执 行 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