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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一梅、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一梅,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盛来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金生。委托代理人:包巨峰、胡文龙。被告:严一梅。被告: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霞文。被告:盛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一梅、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盛来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一梅、绍兴市金盛钢管有限公司、盛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2元,减半收取10,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