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王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临法执字第2066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郝永东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206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个体户。被执行人王长生,个体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清执行员 王永刚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塔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