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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4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甲与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4798号原告徐甲,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徐乙,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无业。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甲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被告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徐乙于2001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原告及儿子不关心。2002年至2005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不仅照顾家庭,还定期看望被告,被告刑满释放后,以各种理由不回家,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把双方唯一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所贷款项不知去向。2012年7月被告再次犯法入狱,2013年1月刑满释放后,有婚外情,夜不归宿。鉴于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徐乙辩称,被告做生意谋生,由于被骗亏损,无奈之下将房产抵押,所获贷款用于还债。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因为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而造成夫妻矛盾发生,被告请求原告予以谅解。今后,被告将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重视家庭,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于1993年自行相识,于1994年相恋,1997年办理结婚仪式,1999年6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某,2001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原告怀疑被告发生婚外情,致夫妻关系不睦。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虽经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3年自行相识,经过较长时间的了解及生育儿子后,于2001年1月9日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原告面对被告服刑,仍不离不弃,维系家庭和睦,双方感情较好。虽然因被告缺乏家庭责任心、原告怀疑被告对婚姻不忠而产生不睦,但双方无实质性矛盾。双方理应珍惜婚姻家庭,互相扶持,共同进步。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更应当主动承担家庭责任。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双方相互理解沟通、关心和信任,妥善处理经济等问题,夫妻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甲与被告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李 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桑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