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童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建平,李海洋,纪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243号申请执行人童建平。被执行人李海洋。被执行人纪执龙。童建平与李海洋、纪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童建平借款30000元。二、被告纪执龙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595元,由两被告负担。至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童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被执行人为纪执龙的有多个案件,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位于县城建设路47号房地产的拆迁补偿款,并依法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人分得3334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