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现戒毒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给被告一段时间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审 判 长 梁裕雄审 判 员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