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丁利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利华,太和县飞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丁利华,女,1972年3月2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太和县飞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执结标的款为613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林执行员 王西峰执行员 龚培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