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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宗柏申请执行张伟、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柏,张伟,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柏。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周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王宗柏申请执行张伟、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江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品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