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石某,女,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永生、束仁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水县石湫镇蟹塘村大圩东村**号。原告石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永生,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其与彭某于199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4年举行婚礼,同年4月9日,儿子彭飞出生。××××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自2008年起,彭某因做生意经营需要,加之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在外欠下多笔债务,家庭支出均由石某负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彭某经常采取谩骂、掐其颈部、用力推搡、撕剪其衣物等方式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0年11月10日晚,彭某因琐事与其发生争吵,彭某用剪刀致其右手手指受伤。2013年8月4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彭某便打砸家中的家俱、家电,对其进行殴打,并以其家人人身安全等对其进行恐吓。彭某多次对其进行暴力威胁与殴打,致使其对彭某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心理,给其心理造成巨大伤害,无法与彭某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彭某辩称:2008年起,其经营的粮油生意状况下降,家庭经济条件开始恶化,双方因此发生多次争吵,争吵过程中虽时有推搡、谩骂,但属正常情况。2010年11月10日晚,因石某下班后到家时间比平日晚了2个小时,其与石某发生争吵。因其当晚处于醉酒状态,其拿起剪刀剪石某的衣物,并将自己右胸处刺伤。石某见状上来与其争抢剪刀,因石某抓住剪刀刀刃,其用力将剪刀从石某手中抽出,致使石某手指受伤,其并非主动将石某刺伤。2013年8月4日,其因家庭琐事与石某发生争吵,便打砸家中的家具、家电。因其性格冲动,故其会在酗酒后作出不理智的举动,并且其已经努力清偿自己在外所欠债务。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希望得到石某的原谅,给其改正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石某与彭某于199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4年举行婚礼,同年4月9日,儿子彭飞出生。××××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8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状况恶化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11月10日晚,彭某酒后以石某下班回家时间较晚为由,对石某实施家庭暴力,致石某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受伤。2013年8月4日,彭某酒后因生活琐事与石某发生争吵,便对家中家具、家电等物进行打砸。同日,石某至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惠山派出所求助,称其被彭某殴打。2013年9月26日,石某诉至本院。2013年11月22日,石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本院依法作出(2013)崇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裁定,禁止彭某殴打、威胁石某;禁止彭某骚扰、跟踪石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请假单、照片、民警值班记事簿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彭某多次对石某实施殴打、掐颈部等身体暴力,并通过打砸家俱、家电的粗暴行为,向石某实施了精神恐吓,彭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石某要求与彭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石某与彭某离婚。诉讼费120元,由彭某负担。该款已由石某预交,彭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石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辰智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