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传举与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举,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任洪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68号原告李传举,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赵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叶,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法定代表人任廷臣,社长。被告任洪兵,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举与被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任洪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秀清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