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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传举与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举,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任洪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68号原告李传举,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赵营村。法定代表人陈叶,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法定代表人任廷臣,社长。被告任洪兵,男,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举与被告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任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任洪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秀清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