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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军,谷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顾建军,个体户。被执行人谷亚军,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顾建军与被执行人谷亚军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射兴民初字第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射兴民初字第05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建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