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董陟与马继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冯献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马继伟,董陟,冯献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邹卫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继伟,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新沂某百货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王画,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陟,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冯献斌,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为36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