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91)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514号申请人潘某,女,193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丰润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迁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丰润区。本院在执行潘某诉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