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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丰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丰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丰,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丰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丰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开办孙氏牙科诊所。2013年3月和2013年6月,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两次对其行政处罚后,仍不停业,继续行医看病。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丰供述,证人孙X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毕业证及就业协议书、商丘市梁园区卫生局移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玉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