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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化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长志、李红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志,河南化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李红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化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宏力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永富,该公司销售部长。原审被告李红玉。上诉人李长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化工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红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李长志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其拒收,且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上诉人李长志负担。审 判 长  孔凡强审 判 员  杜丹丹代理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