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商诉保字第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与卓向阳、赵巧平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卓向阳,赵巧平,朱令,卓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诉保字第0179号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负责人孟庆远,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卓向阳。被申请人赵巧平。被申请人朱令。被申请人卓磊。申请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王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卓磊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卓磊在汉王信用社的存款8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卓磊在汉王信用社的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安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