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恢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钱庆忠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庆忠,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恢字第23-1号申请人钱庆忠,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宋涛,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恢字第23号钱庆忠与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6)丰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业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