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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珣与被执行人武圣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珣,武圣美,朱科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曹珣,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武圣美,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朱科熹(又名朱菊晗),女,1982年9月15日生,住铜川市王益区。曹珣与武圣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圣美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曹珣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80414.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5日向武圣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曹珣支付西红花价款73.5万元及利息3367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36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204元。共计790618.6元。但武圣美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将武圣美之妻朱科熹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扣划朱科熹银行存款184000元,2013年11月19日依法扣划朱科熹银行存款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标的额26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