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执字第3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杜明胜与吴广峰、张志奎、潘满义、铜山县宏发养羊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明胜;吴广峰;张志奎;潘满义;铜山县宏发养羊专业合作社;杜明胜;吴广峰;张志奎;潘满义;铜山县宏发养羊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3998号申请执行人杜明胜,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吴广峰,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汗珠,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张志奎,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潘满义(意),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铜山县宏发养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铜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满义(意)。申请执行人杜明胜、吴广峰与被执行人张志奎、潘满义(意)、铜山县宏发养羊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0)徐鼓证民内字第70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公证书,被执行人张志奎、潘满义(意)、铜山县宏发养羊专业合作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499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499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徐州市铜山区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产权登记情况;2、向徐州市铜山区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3、向徐州市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房屋产权登记情况;4、向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管理登记情况;5、分别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0)徐鼓证民内字第70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祁凤芹执行员  李 健执行员  杜长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