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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与袁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袁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03民初2715号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负责人:钟文杰。被告:袁皓,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与袁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山海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