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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台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跃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96号原告邢台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吴亚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辉,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鑫,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陈跃飞,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大专学历,平乡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敏,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平乡县人,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跃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东方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丽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