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艳霞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艳霞,高思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99号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彩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彬,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世华,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艳霞,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高思畅,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健,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原告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焦艳霞、被告高思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春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彬、王世华,被告焦艳霞、高思畅二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绿城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与北京阳光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号房屋”),原告系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2008年底,原告工作人员在小区检查工作时,发现被告封装了空调机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恢复原状未果。被告私自封装空调��位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违反了《业主临时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相关约定,并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拆除空调机位违章搭建物;2、将空调机位恢复原状。被告焦艳霞、高思畅辩称,我家于2007年入住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号楼×单元×号后,发现××号业主在我家次卧室的右上方安装了两台空调,此空调机位设计为凹字形空间,导致噪音很大,吵的我们无法休息,为此我们找了绿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推脱说噪音是楼房的设计缺陷引起,后经多次协商,绿城地产公司工程部和绿城物业公司于经理同意在不影响楼房整体颜色和风格、长度不超过墙的外立面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自己解决。为此我们请了装修公司,施工期间绿城物业公司于经理和现任的李经理都来过施工现场,不仅没有让我发停止施工,还为我们施工提供了必要的协助。现原告将我们告上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同意,但原告应1、采取措施解决噪声污染;2、我方是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施工的,我方前期施工及拆除费用1万元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与绿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号楼×单元×号的房屋一套,原告系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号房屋次卧的左侧是一凹字形空间,是空调机位。2007年被告入住后,自行将×号房屋的空调机位封闭。2003年10月1日,绿城物业公司与绿城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绿城百合公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绿城物业公司承担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物业管理,被告焦艳霞、高思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与房屋出售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载明“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2、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板、阳台进行凿、拆、搭、建及封闭阳台”。上诉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照片、承诺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绿城物业公司作为被告焦艳霞、高思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制止业主或他人任何可能造成物业损害行为之权利。被告封闭空调机位,改变了外墙面原有布局,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之约定,现绿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焦艳霞、高思畅拆除封闭空调机位的搭建物,将空调机位恢复原状,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在取得了原告的���意下才施工的,故被告前期施工及拆除费用1万元由原告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艳霞、被告高思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公寓天风苑×号楼×单元×号房屋南卧室阳台西侧的封闭空调机位搭建物拆除,并恢复原有空调机位。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焦艳霞负担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高思畅负担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