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凤仙与陈拉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仙,陈拉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凤仙,女性,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拉伴,男性,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凤仙诉陈拉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仙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拉伴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