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斯稳与沈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斯稳;沈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赵斯稳。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被告沈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斯稳诉被告沈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斯稳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斯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斯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