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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兰会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兰会,韩军龙,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兰会。被申请人:韩军龙。被申请人: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兰会因与被申请人韩军龙驾驶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需要医疗费,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韩军龙、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及查封冀Tx**号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军龙、故城县衡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