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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6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9)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93-1号申请人天津明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富民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海县五农场。法定代表人毛猛,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司光明,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毛俊民,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付兴煤矿,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毛猛,经理。被执行人毛俊民,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毛猛,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693号天津明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隆丰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隆丰矿业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付兴煤矿、毛俊民、毛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业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