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王友权与赵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权,赵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02民初1586号原告:王友权,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武,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军,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王友权与被告赵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友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未投保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不足部分按30%责任比例承担44,392.50元,共计46,392.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驾驶×××号五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烟草公司向南左转弯时,与沿民主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银刚驾驶×××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当时出借给王银刚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越野车失火,被告及其所驾驶车辆乘车人受伤。此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银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认为,正是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章行为导致其所有的车辆毁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赔偿。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赵海军辩称,承认事实,对额没有争议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1日21时许,赵海军驾驶×××号五��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民主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烟草公司处向南左转弯时,与沿民主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银刚驾驶的×××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所有人为王友权。赵海军驾驶的×××号五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出具白洮公交认字[2015]第220802201500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银刚承担此事故的主张责任,赵海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规定,赵海军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王友权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王友权申请,法院委托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白守评字[2016]F136号价格评估报告,×××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辆损失为149,975.00元。赵海军驾驶的×××号五星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赵海军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友权财产损失2,000.00元。2015年7月15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王银刚应承担70%的责任,赵海军应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认定赵海军应对王友权的车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赵海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友权财产损失2,000.00元,不足部分147,975.00元,赵海军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44,392.50元(147,975.00元X30%)。综上所述,赵海军应当赔偿王友权车辆损失46,392.50元(44,392.50元+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友权车辆损失46,39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赵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