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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陈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朱邦霞与淮安正荣宝石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霞,淮安正荣宝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淮陈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朱邦霞。委托代理人田劲松,淮安市淮阴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淮安正荣宝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邦霞与被告淮安正荣宝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德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邦霞委托代理人田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邦霞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份至被告企业工作,平均3000元/月。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正荣公司尚欠原告工资5004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500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正荣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正荣公司系经营机械制品、玻璃制品制造、销售的独立法人。原告朱邦霞到被告正荣公司工作后,因拖欠劳动报酬事宜,于2013年10月9日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0月10日以未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诉称事实及理由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家华曾向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人民政府邮寄由其签字认可的工资单一份,载明欠原告朱邦霞工资3805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被告正荣公司的工商行政登记档案、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家华签字认可的工资单、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卷宗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正荣公司提供劳务,依法应当获得报酬。被告正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华出具的工资单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805元,故应由被告正荣公司向原告支付报酬3805元。对原告主张超出3805元的报酬,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正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报酬38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正荣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彭德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