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爱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爱娟,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爱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爱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杨爱娟在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商丘百年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梁园区和谐路众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共查获“玖点芡实白果胶囊”、“唐宫春宝枸杞桑葚胶囊”、“如意金丹枸杞桑葚胶囊”等15种药品,共计15890盒。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药品均为假药。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爱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爱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杨爱娟在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商丘百年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药并通过物流销售,后因刘口乡经常停电,于2013年7、8月份,在梁园区和谐路众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又生产了一部分假药。共查获“玖点芡实白果胶囊”2箱800盒、“唐宫春宝枸杞桑葚胶囊”1箱400盒、“如意金丹枸杞桑葚胶囊”半箱20盒、“非洲羊角豆白果山药胶囊”7箱2800盒、“益阳草芡实白果胶囊”1箱400盒、“12粒红金丹鲨鱼骨粉蛋白胶囊”12箱3600盒、“威克动力枸杞桑葚胶囊”1箱200盒、“速力白果山药胶囊”3箱1200盒、“悦动三宝枸杞桑葚胶囊”12箱4800盒、“生命神力芡实白果胶囊”13箱1300盒、“金V6枸杞益智胶囊”1箱300盒、“巨力山楂神曲胶囊”1箱20盒、“蓝金动力茯苓百合胶囊”半箱30盒、“龙金宝芡实白果胶囊”和“强力宝桑葚枸杞胶囊”等药品。经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含有他达拉非成分,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爱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证人夏××、戚××、黄××等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娟明知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爱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卷宗扣押的假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爱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陈春霞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