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白夫军与蒋国友、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夫军;蒋国友;赵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白夫军。委托代理人周长德,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国友。被告赵杨。原告白夫军诉被告蒋国友、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既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夫军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