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爱明诉郭卫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镒。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