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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玉栗、余邦贤与徐淑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邦贤,王玉栗,徐淑芹,宋世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余邦贤,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玉栗,女,1976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玉红,江苏省赣榆县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淑芹,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文新,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世山,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赣榆县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邦贤、王玉栗诉被告徐淑芹、第三人宋世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邦贤、王玉栗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淑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邦贤、王玉栗撤回对被告徐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余邦贤、王玉栗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