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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兰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兰某。被告袁某。原告兰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经常饮酒后与我发生争吵,致使感情分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庭后辩称,我与原告共同生活12年,有感情基础,且关系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另外,我与原告有5万元的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高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我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手续。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有共同债务5万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兰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