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38号原告:原告许某,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肥东县。被告:雍某,女,1969年6月9日出生,现住肥东县。原告许某诉被告雍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雍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属自由恋爱,于××××年××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言语较少,难以沟通;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让。2012年7月,原告生病,被告仅服侍两天就离开了。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遂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雍某在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自己已年老体弱,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需一次性给付生活帮助费18万元,同时对(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428号判决继续履行,并支付医药费910.7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雍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偶有争吵,2009年8月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原告遂于2011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集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居住,双方虽分居生活数月,但尚不满两年;且原告未提供其他确凿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未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再婚的家庭,原、被告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分外珍惜。为从双方长远利益着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刘成媛审判员 吴增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