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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潘正国与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国,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606号原告潘正国,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北京市南飞洁具经销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56号国润商务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国诉被告国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正国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