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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胡有进、胡有为等与胡力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有进,胡有为,胡毕霞,胡爱霞,胡力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刘纪林,潘爱国,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胡有进。原告:胡有为。原告:胡毕霞。原告:胡爱霞。被告:胡力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代表人:林波。被告:刘纪林。被告:潘爱国。被告: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李万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少华。原告胡有进、胡有为、胡毕霞、胡爱霞诉被告胡力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公司、刘纪林、周口市祥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潘爱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玲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锡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