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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溧阳市顺拓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伟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顺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溧阳市顺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清安村委狄家园村**。法定代表人罗小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斌。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定埠集镇。法定代表人韦黑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溧阳市顺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月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承建工程所需,自2011年4月6日起在原告处购买钢材,数量为795.048吨,金额为4056337元。被告给付了3909600元,尚欠原告货款146737元,要求判令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46737元。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为购销合同1份,送货单25张。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诉称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诉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依约付清货款,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溧阳市顺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67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35元,由被告南京伟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吴月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培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