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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水琳与何建正民间借贷��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琳,何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周水琳。被执行人何建正。原告周水琳与被告何建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何建正应支付给原告周水琳94960元及利息。因被告何建正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周水琳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建正债务较多,查找无着;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有抵押,另案正在处置中;现向辖区内各大���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何建正现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4日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36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