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代祥与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有限责任经营公司、肖克和、项宏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祥,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有限责任经营公司,肖克和,项宏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朱代祥,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有限责任经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胡定保,经理。被告:肖克和,男,1969年4月生,汉族。被告:项宏志,男,1969年2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代祥与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资产有限责任经营公司、肖克和、项宏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代祥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朱代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代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沈北斌审 判 员 胡存祥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